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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资委地位、性质及改革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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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资委地位、性质及改革的一些思考

中国有两个部委,比很多国家的国务院权力还大,那就是发改委和国资委。发改委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只要想管,什么都能管,整个一影子政府,或者说是国务二院。当然了,这次两会的机构改革,马凯同志进国务院了,而高层也确定了发改委要把微观管理还给各职能部委,自己只侧重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所以这里不再说发改委,就说说国资委。

除了发改委,部委中最牛的应该就是国资委了。国资委全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管理经营者、监督者三种职能于一身,完全掌控着国家队经济命脉,而那些央企的老总见到三位一体的李荣融同志,就跟见到皇帝差不多(我亲眼在央视的某次年度人物颁奖里看到了他们的表演)。

三位一体显然不是正确的制度,所以今年以来,法律界、经济界都在讨论国资委的合法性、定位、性质和改革的问题。易水一介草民,本着匹夫有责于天下兴亡的思想,利用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也说说看法。

国有的定义与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地位。

国有的概念,最早是没有的。我们立国的基本制度是全民所有制,后来有了集体所有制,但全民所有制还是为主体。所以最初的国企,是指全民所有,国家经营(即国企)。当然,后来修订宪法的时候,将国有的定义与全民所有等同了(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所以,现在的概念里面,国有资产等同于全民资产,国有企业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那么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位,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地位是不恰当的。

根据宪法规定,最适合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应该是能够代表全民的机关,这样的机关只有一个,那就是人大。(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地位是可以确定的。

国务院的职责之一就是“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并且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所以,国务院授予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地位,是完全正当有效的。

第三,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者的地位。

国资委履行国有经济管理者的职责的同时,不应该再承担监督的职责,管理者自己监督自己,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实际效果上看,都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具备监督职能的只有两个机关,一个是审计机关,一个是人大。但是审计机关的监督仅限于财务收支(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只有人大具有完全的监督职能(一府两院都受人大监督)。当然,人大已经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了,可以把日常监督职能委托给其它机关,但是绝对不应该执行管理职能的机关。

第四,国资委改革构想。

首先,应该在人大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或者直接让人大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的配置、规划、投资等,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重组、上市、董事会和监事会确认等,国有股份的减持、增持、回购等。

其次,现在的国资委改名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仍然简称国资委,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向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负责,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层确定等,重大决策问题提交财经委讨论决定。

第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简称“资监委”,履行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职能。资监委可以设在人大,也可以由人大委托政协成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可以由资监委提出,财经委确认。

其实,如果国家是一个大公司,那么人大就是董事会,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是国家主席,国务院就是管理层,总理就是CEO,政协的法律地位不是特别明确,个人觉得政协作为监事会比较合适。

其实我们的制度一直是不错的,只是落实的问题,总之,在国有资产(即全民资产)的问题上,人大应该发挥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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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 就是牛 前几天来我们单位来检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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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儿你们单位真牛,国资委都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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