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水乐园 >网络暴民"捐款排行榜"之当自愿捐款变"暴力捐款"和合法抢劫,这个国家算完了.(转)

网络暴民"捐款排行榜"之当自愿捐款变"暴力捐款"和合法抢劫,这个国家算完了.(转)

我不知道现在搞的捐款排行榜到底是”捐款”还是抢劫?

  

  刚才手机收到一个短信,一看就非常气愤,其文大意是肯的鸡卖当劳什么的没有捐款,号召国人全面抵制肯的鸡等….我日他先人板板的,先不说这些小暴民是否有能经济实力消费的起肯的鸡什么的,就说肯的鸡为国人创造了多少就业机会,为GDP创造了多少贡献,就凭这一点,肯的鸡不捐分文,无可厚非.

  

  我对谁捐多少不感兴趣,看着网站上的捐款排行榜,那些施捐者心里难道不在嘀血吗?将个人社会的仇富心理用来比较,看着姚M年入几亿而才捐50万(如果不准确请对号其他人),网络暴民群起而声讨,实行”逼捐”大法,不知道是不是抢劫?

  

  当捐款金额与”慈善的等级”挂上勾后,移动这个全球最黑的公司一时间变得良心大大的有,不就是一个亿吗?还不到移动一天的收入,作为国有公司的支柱,移动才捐不到一天的收入,合理吗?

  

  

  当自愿捐款变成暴力捐款和合法抢劫,这个国家的慈善事业差不多就完了.

『天涯杂谈』有人在九江市十里肯德鸡店拉横幅“索捐”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261736.shtml

  

  『天涯杂谈』四川南充麦当劳被砸了!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2617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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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能叫网络暴民?

呵呵什么为GDP制作了多少贡献?

为什么不说赚走了多少中国人的血汗钱?

难道肯德鸡和麦当劳就发帖子这SB天天吃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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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听听白雲城主说说什么是慈善?什么叫捐献?你怎么看待单位强制捐献?甚至不经你同意直接从你薪水里扣钱做捐献?恶行会因为有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得到开脱么?你觉得希特勒是怎么得到德国民众的支持的?

下面转自雅虎知识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暴力的轻重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他人财物,即可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动现场,可以成为行为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应定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作为所导致。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论处。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实践中,行为人事先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夜晚潜入商店,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使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事先作盗窃准备,在进入现场实施盗窃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抗,当即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由于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故实践中被抢劫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侵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如果采用暴力方法把不动产部分分离而抢走,这部分则就成了动产,那么也应构成抢劫罪。有人提出抢劫罪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和取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我们认为,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或以暴力、胁迫逼使他人免除债务、承认股份或减除租金之类的行为,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之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至于犯罪分子持械结伙在海上抢劫船载的货物及旅客财物的,国外法律定为海盗罪,我们认为,在我国立法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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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 夺 罪   [阅读:1908]

一、抢夺罪的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犯罪对象}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单一客体};{动产}

[例外对象]

(二)客观要件

——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 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动机}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处原则};{过失犯罪}

文章来源:陈福猛律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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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百度搜索

敲诈勒索罪

开放分类: 法律、法条、刑法、侵犯财产罪

目录

• 一、法条链接

• 二、概念及其构成

• 三、认定

• 四、处罚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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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向钱看”,移动等运营商及设备商第一时间赴灾区恢复通讯的举动被无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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