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专注于投资创新先锋型公司,追求持续稳健的长期回报。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就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最迟于调整生效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更换基金托管人;(4)更换基金管理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7)变更基金类别;(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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