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稳

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基金合同

3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稳健增长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基金合同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稳健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6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

7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基金合同

8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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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追求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合同

11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选用两种认购费

用的支付模式,选择在认购时交纳认购费用的,为前端收费模式;选择在赎回时

交纳认购费用的,为后端收费模式。两种模式下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在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

为:

前端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前端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合同

1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1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基金合同

16

行计算,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后端收费模式

①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d赎回费率)-后端认

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d赎回金额d后端认购费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后端申

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d赎回金额d后端申购费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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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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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基金合同

19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

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

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基金合同

20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基金合同

21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2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 号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基金合同

23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基金合同

2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特定业务的需要将某项义务委托第

基金合同

25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9 月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基金合同

26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

27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

28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2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基金合同

30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基金合同

31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32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

33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输入基金代码或者基金名称拼音首字母,例如:

"hxdp"或者"000011"都代表"华夏大盘"

选择匹配出的基金,按回车或者用鼠标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