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6号文核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投资比例可能与股票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在牛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低或者在熊市中股票投资比例较高,从而可能使本基金收益率落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三)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四)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五)总经理:李振伟

(六)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八)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十一)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二)联系人:吴涛

(十三)电话:021-38619808 传真:021-38619888

(十四)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60%

上海久事公司 20%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2006年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管理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为天同180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为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为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拟任董事长孙国茂先生,1960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级研究员,曾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等职。2003年11月至今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7年12月,经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

董事毕玉国先生,1968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4年4月起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董事李振伟先生,1968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年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处长等职。2007年9月起任万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董事孙冬琳先生,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经济师、工程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助理、资产经营总部实业部经理、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

董事魏颖晖先生,1971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经济师,1989年10月至1995年8月在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8月至2003年10月在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10月至2005年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副经理,2005年至今任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经理。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吴育华先生,1944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和信息管理与管理科学系主任,现为中国运筹学会副理事长、天津市运筹学会理事长、并任多家大学兼职教授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易宪容先生,1958年生,博士,教授级研究员,曾任湖南师范大学教师、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合作研究研究员、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合作研究研究员,2000年1月至2003年6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2005年至今任中国社会科学金融所教授、研究员。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1961年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博士,教授,曾任山东大学数学院讲师、教授、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博士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保险系访问学者、兼职教授、2002年9月至今任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数学院副院长。

(二)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2007年12月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孙江先生,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监事余萌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西农行德兴市支行科长、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科长、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长等职,2003年11月至今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监事刘晓康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东吴证券(原苏州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11月至今任万家基金管理公司首席分析师兼研究总监。

监事张岱云先生,1970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信贷科副科长、信用卡部市场科副科长、个人理财中心主任等职,2005年5月至今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渠道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拟任董事长:孙国茂先生(简介请参见前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李振伟先生(简介请参见前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杨峰先生,1963年生,理学博士,中共党员。历任山东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2000年7月至2002年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在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等职,2004年3月至2005年9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总监级)主持工作,2005年9月起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至今担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欧庆铃,男,理学博士,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副教授、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副总监等职。2007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万家180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月起任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李振伟

委员:杨峰、路志刚、张旭伟、刘晓康、欧庆铃

李振伟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峰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路志刚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公司投资总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晓康先生,万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总监

张旭伟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公司投资副总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庆铃先生,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四)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dd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赵建明

电话:021-6215921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50亿元。自开业以来,该行秉承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真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客户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规模、质量、效益同步提升。截至2007年9月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576.15亿元,股东权益为369.96亿元,1至9月累计实现净利润60.24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2007年7月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的最新排名,兴业银行总资产排名列第145位,比上年提升19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60位,比上年提升37位;另据该杂志同期发布的中国银行100强排名,兴业银行平均资本利润率继续保持各家全国性银行首位,一级资本和资产总额继续保持全国第10位。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核算管理处、稽核监察处、市场处、产品研发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28人,平均年龄30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7只--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基金、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522.7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李振伟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场外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苏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三)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29日证监许可[2008]31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一)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三)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100万元 ≤ m < 500万元 1.0%

500万元≤ m < 1000万元 0.5%

m ≥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于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认购,则根据每笔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每笔认购费用。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89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1.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89/1.00=5.89份

认购份额=9,881.42+5.89=9,887.31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9,887.31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9,887份。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者场内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4、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均不设定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

(一)直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二)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的销售网点(城市)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当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均不设定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三)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一)至(三)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五)场内申购与赎回等业务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万元 1.5%

100万元 ≤ m < 500万元 1.2%

500万元≤ m < 1000万元 0.8%

m ≥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于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笔申购,则根据每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每笔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1、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 1年 0.5%

1年 ≤ n < 2年 0.25%

n ≥ 2年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07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份,其余0.07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

输入基金代码或者基金名称拼音首字母,例如:

"hxdp"或者"000011"都代表"华夏大盘"

选择匹配出的基金,按回车或者用鼠标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