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08]320号文批准,于2008年4月1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8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08年6月11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简称:华富收益增强;基金代码:410004 a类 410005 b类)。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4月11日《上海证券报》、4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hffund.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二、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投资者范围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38834699,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四、申购业务安排

(一)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数额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三) 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

100≤申购金额<200>

200≤申购金额<500>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

六、开放申购后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后,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七、开放赎回业务时间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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