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08】78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孙昌海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Coli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1990年加入Caisse Nationale de Crédit Agricole,历任资本市场部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负责人。1997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任风控绩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执行副总裁。
许红波先生:董事,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陈基华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1994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执行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沙特阿拉伯ALJ(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总监及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起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张金鳌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1979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计划部、国际部、发展规划部、稽核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资金营运部等多个部门的领导职务。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的行长,参与筹建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
季立刚先生:独立董事
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1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曾长期担任上海市复旦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先后在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学者。2006年获“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孟焰先生:独立董事
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1982年起任职于中央财经大学,曾担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主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
Michael Pettis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MBA。曾就职于Manufacturer Hanover Trust、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并曾在Bear Stearns 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及负责人。曾先后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公共事务学院和商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全职访问教授。@ 2、公司监事
唐建邦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研究员。1970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科技部、信息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的领导职务。1998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0年至2008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巴黎总部国际协调发展部负责人。
毛远建先生:监事
高级政工师。历任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人事部副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于意女士:监事
管理学硕士。2002年4月-2004年7月就职于上海银行,先后在资金财务部和国际业务部任职; 2004年8月-2007年8月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担任运营部主管。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燕斌先生:监事
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1997年7月-1999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作,担任法律顾问职务;1999年7月-2002年4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工作,担任高级经理助理;2002年7月-2007年9月在上海华虹有限公司工作。现就职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琨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83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代理业务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领导,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2004年起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许红波先生:总经理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1982年至1998年在水利部工作,先后担任处长、副司长等职务,1998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总经理级干部。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先后任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业务处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8年3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孙昌海先生: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1998年9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2001年3月起任上海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7月起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栾杰先生:投资总监
12年证券从业经验,5年基金管理经验。曾担任华宝信托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2003年6月至2007年8月担任宝康消费品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担任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6月至同年8月担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曹剑飞先生:基金经理
统计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具有4年的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经历。历任长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分析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华宝兴业先进成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成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红波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栾杰先生,公司投资总监(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曹剑飞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客户、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原则上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负责人自律、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自律的基础上,检查各类风险隐患,规范业务流程,落实内控措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公司设立独立的研究、投资、交易、运营清算等部门,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的日常监督
风险控制部在运营总监的直接监管下独立运作,并具备自有的技术及应用程序。风险控制部门在管理层的协助下,与监察稽核部紧密合作,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修正措施,确保公司业务行为遵守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风险控制部参与到基金运作的不同阶段,可随时获取所有投资组合的信息。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者,对各自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必须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执行相关流程和限额,认真配合和支持风险控制部的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的风险信息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回顾。分析基金的阶段表现和相应风险,报告使用的主要指标包括波动率(σ)、半方差(Semi-Variance)、贝塔(Beta)、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久期(Duration)、在险价值(VaR)等。投资组合的审核记录将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呈报。投资组合的审核确保向客户介绍的投资程序能正确落实。
(4)第四道防线: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日常法律监管和定期内部审计,进一步降低公司和公司旗下基金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控制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各种风险和稽核内审报告进行审议,确保各项控制制度和控制流程的有效执行。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68888917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56个城市设有营业网点,全行员工6万余人。截至2007年年末,资产总额为21036.26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205.13亿元人民币。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荣获2006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 10)(银行类)排名第二,并获得2006年“中国十大诚信品牌”(唯一入选银行)。2007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7年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交行的总资产排名上升至第69位,一级资本排名第68位,还连续三年蝉联世界品牌实验室“银行类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 .1)”。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100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行长,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常务董事、执行董事、副行长;2006年9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王滨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6年1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年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科瑞基金、华安创新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泰达荷银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易方达50指数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鹏华中国50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基金、富国天益价值基金、华安宝利基金、中海优质成长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泰达荷银预算风险基金、万家公用事业基金、天治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基金、巨田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龙腾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基金、汇丰晋信动态策略基金、华夏蓝筹核心基金、博时新兴成长、华安策略优选。此外,还托管了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等11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三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朱文洁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http://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顾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站:http://www.gtja.com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6)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cn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全国通用,免长途)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联系人:张勤
客服电话:020-96210
网站:http://www.ax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李健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8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84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其中,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理财咨询中心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理财咨询中心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理财咨询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理财咨询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理财咨询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暂时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成长性行业,力求为投资者取得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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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dp"或者"000011"都代表"华夏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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